一、發生事故后,單位提請工傷認定申請不要超期。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單位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時限為發生事故或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的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的護理費、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二、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費,否則欠費期間的工傷保險待遇(除長期待遇外)應由用人單位支付。
用人單位補繳欠繳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三、工傷職工擅自轉診轉院治療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根據《河南省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管理暫行辦法》(豫勞社工傷〔2005〕11號)相關規定,工傷職工需要轉診轉院的,應由就診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的救治和治療意見,填報《河南省工傷職工轉診轉院治療申請表》,報經辦機構同意。因傷(病)情緊急無法進行正常申報的,可先轉診轉院,但應于10日內補辦有關手續。擅自轉診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轉診轉院診療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確需繼續在轉入醫療機構治療的,應報經辦機構同意。
對于轉診轉院,應首先選擇本省轉診機構,并按轉上不轉下(即轉向上級醫療機構或同級專科醫療機構,不轉向同級綜合性醫療機構或下級醫療機構)原則進行。
四、舊傷復發未在治療前報社保經辦機構同意登記備案的,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應由就診的工傷保險協議機構提出工傷復發的救治和治療意見,并填報《河南省工傷職工舊傷復發就醫申請表》報社保經辦機構批準。
五、未經社保經辦機構同意登記備案,擅自在異地居住治療的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未能終結工傷保險關系、長期居住在參保地以外且有醫療依賴的工傷人員,并進行工傷登記后,經統籌地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者經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委托居住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工傷人員應在居住地選擇1-2家工傷保險協議機構進行治療。應填報《河南省工傷職工異地居住就醫申請表》,并具有統籌地區外居住或工作證明。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不予支付輔助器具配置費用:
(一)未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自行配置輔助器具的;
(二)在非協議機構配置輔助器具的;
(三)配置輔助器具超目錄或者超出限額部分的;
(四)違反規定更換輔助器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