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況下,應當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因為勞動合同是對勞動者勞動權益的保障,所以一定要訂立合同,而且合同還必須約定好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工時和休假、勞動報酬和社保等事項。如果單位已經開始用工了,但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