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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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2-12-31 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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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國家實行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需要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第一周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第二周星期日為休息日,依此循環。
第八條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條本規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可以適當延期,但是最遲不得超過199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