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關于補貼職業(工種)。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學習文件精神,嚴格按照公布的A、B、C、D 類補貼職業(工種)和培訓學時開展培訓,除開展核酸檢測、核酸采樣培訓由各地根據文件要求自行確定外,不得擅自擴大培訓職業(工種)范圍。
二是關于培訓和評價機構。對于納入名單內的各類培訓和評價機構(社會評價機構、企業用人單位、專項能力考核等),可在全市范圍內開展培訓和評價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做好備案,備案手續從簡(需提供機構情況簡介、辦學許可證、評價機構備案文件函等),備案之日起可開展培訓和評價。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管和督導,鼓勵培訓機構與各類評價機構簽訂委托協議,采取“校校合作”、“校企合作”,“請進來”、“走出去”等靈活多樣的方式,及早安排評價計劃,確保培訓結束后即時開展評價取證。
三是關于培訓和評價人數統計。培訓人員統計主要包含畢業學年中高職畢業生、培訓機構培訓的各類重點群體、用人單位自主開展的企業職工等。技能人才評價人數統計主要包含本地各類評價機構評價人數、省內(已備案)評價機構評價人數、特殊作業和特種設備作業人數等。各地應逐級建立工作臺賬,分類統計,匯總上報。
四是關于培訓和評價動態調整。對于納入名單范圍內的公辦類普通高校、技工院校、中高等職業學校開展政府補貼性培訓時,可結合教學開設的專業從事相關或相近職業(工種)培訓。培訓機構名單實行動態調整,有效期內培訓、評價機構的職業(工種)發生變動的,自變更文件下發之日起即可開展相應補貼培訓或評價活動。對出現問題的,由所在地人社部門停止其承擔政府補貼性培訓、評價活動。
附件:1.附件1:22022年第一批具備開展補貼職業技能培訓評價機構名單.doc
2.附件2:河南省XX社會培訓評價組織跨地區認定申請表.doc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