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勞社工傷〔2005〕11號
各省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省直工傷保險統籌各單位:
為規范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豫政〔2003〕54號),我廳制定了《河南省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南省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管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和《河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暫行辦法》(豫政〔2003〕54號),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工傷職工。
第三條工傷醫療實行當地醫療、逐級轉診、分級管理制度。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內工傷事故和職業病救治特點,統籌規劃和選擇工傷保險醫療轉診機構(以下簡稱轉診機構)。
第四條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
在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的轉診機構中,根據工傷保險工作需要選擇其全部或部分科室為轉診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在統籌區域內發生工傷的職工應當在當地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治療,因傷(病)情需要轉往其他醫療機構診療的,可轉診轉院。
第六條對于轉診轉院,應首先選擇本省轉診機構,并按轉上不轉下(即轉向上級醫療機構或同級專科醫療機構,不轉向同級綜合性醫療機構或下級醫療機構)原則進行。
第七條工傷職工需要轉診轉院的,由用人單位或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提出申請(工傷職工及其親屬提出申請的,須經用人單位同意),并填寫《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申請表》,經主治醫師簽署意見,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審核蓋章,報經辦機構同意。因傷(病)情緊急無法進行正常申報的,可先轉診轉院,但應于10日內補辦有關手續。
第八條工傷職工轉診轉院診療時間一般不超過30日,傷(病)情穩定后或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已具備治療條件的,應回原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治療。確需繼續在轉入醫療機構治療的,應報經辦機構同意。
第九條工傷職工轉診轉院的,門診醫療費、住院醫療費由用人單位先期墊付。用人單位須于工傷職工治療結束后30日內,攜帶轉診轉院手續、出院證明、每日費用清單、收費單據等資料報經辦機構審核結算。
第十條工傷職工未經經辦機構同意擅自轉診轉院治療所發生的工傷醫療費用,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二〇〇五年七月十三日